处以杖刑并革职。
(一)、处以杖刑并革职。
清 俞正燮 《癸巳存稿·书<芦城平话>后》:“ 傅櫆 参内阁中书 汪文言 ,即 休寧县 犯赃遣戍之库吏 汪守泰 。六月,审确,杖革为民。”
杖革,读音是zhàng gé,汉语词语,意思是指处以杖刑并革职。
【杖的意思】:杖 zhàng(ㄓㄤˋ) (一)、扶着走路的棍子:手杖。拐杖。(二)、泛指棍棒:擀面杖。禅杖。(三) 详情>
【革的意思】:革 gé(ㄍㄜˊ) (一)、去了毛经过加工的兽皮:皮革。革履(皮鞋)。革囊。(二)、改变:革新。革命 详情>
• 虽受廷杖革职,而人服其直节。
• 轻者为跪香、杖革,重者则至烙眉、焚刑等。
• 从徐本善制订的清规榜条中,可以看出武当山子孙堂内戒律中基本上废除了残酷的焚形,只保留了某些跪香、杖革等肉体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