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服兵役的法律制度。中国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的。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一)、国家规定的有关公民服兵役的法律制度。
military service law
【兵的意思】:兵 bīng(ㄅ一ㄥ) (一)、武器:兵器。兵刃。兵不血刃(兵器上面没有沾血,指不经过战斗而取得胜利 详情>
【役的意思】:役 yì(一ˋ) (一)、服兵务,从军:从役。现役。(二)、战事:战役。(三)、服劳力之事:劳役。徭 详情>
【法的意思】:法 fǎ(ㄈㄚˇ) (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法典。 详情>
• 根据现况,国家对兵役法进行了调整。
• 调征适龄的平民,按照兵役法征集,扩编成新的字营。
• 兵役行政处罚是违反兵役法应承担的兵役行政法律责任。
• 兵役法规定,人民解放军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
• 兵役法规定,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但他们仍有履行兵役的义务,所以在就学期间要接受军事练习。
• 第一条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 “兵役法”规定,男子年满18岁翌年,为士兵役的徵兵及龄,徵兵及龄男子应受兵籍调查、徵兵检查、抽签及徵集等徵兵处理。
• 摘要:第一条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