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人的议论自报公议关于国家的事情,以公众利益为标准而评议
(一)、见“ 公义 ”。
(二)、按公利标准而议论;公众共同评论。
《韩非子·说疑》:“彼又使譎诈之士……使诸侯淫説其主,微挟私而公议。” 宋 司马光 《刘道原<十国纪年序>》:“ 道原 公议其得失无所隐,恶之者侧目,爱之者寒心。”《明史·外国传一·朝鲜》:“ 昖 卒。 光海君 琿 自称署国事,遣陪臣来讣,且请諡。帝恶其擅,不允,令该国臣民公议以闻。” 叶圣陶 《多收了三五斗》:“我们同行公议,这两天的价钱是糙米五块,谷三块。”
公议(拉丁文 mass discussion ),伊斯兰教法学概念。阿拉伯原文读作伊智玛尔(英文 Ijma)意为协商、公决、公众评议,是伊斯兰四大立法依据之一,由先知穆罕默德的弟子、伍麦叶王朝首任哈里发穆阿维叶首创,阿拔斯王朝时期趋于完善,在伊斯兰教法史上产生过极为重要的影响。公议的汉语原义是“以公众利益为标准议论、评议国家政事”。
mass discussion
【公的意思】:公 gōng(ㄍㄨㄥ) (一)、正直无私,为大家利益:公正。公心。大公无私。(二)、共同的,大家承认 详情>
【议的意思】:议(議) yì(一ˋ) (一)、意见,言论:议论。提议。建议。(二)、讨论,商量:商议。会议。协议。 详情>
• 或假公议,将报私嫌。
• 只承认圣门弟子的公议。
• 宜采天下诸侯公议具奏之。
• 生涯贫帝里,公议到台司。
• 万国朝前殿,群公议宣室。
• 公议拳,又名公立拳或弓力拳。
• 此外谈到世论公议和公选官吏。
• 益言除授皆宰执公议,不言伯通私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