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 -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urban maintenance and construction tax)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开征的一个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1985 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税制改革时,保留了该税种,作了一些调整,并准备适时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和改变计征办法。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只要交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就要同时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只要交了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就要同时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建税根据地区不同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和1%,教育费附加税率是3%,这两个附加税是用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作为基数乘以响应的税率,算出应交的附加税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的规定,城建税是在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分别与这三个税同时缴纳,并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 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计税依据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根据。原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种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原来不包括外资企业,2001年后已经包括!) 税率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 城建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 减少或免除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的优待规定。城建税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 (3)对中外
【城的意思】:城 chéng(ㄔㄥˊ) (一)、围绕都市的高墙:城墙。城池。城圈。城郭(“城”指内城墙,“郭”指外 详情>
【建的意思】:建 jiàn(ㄐ一ㄢˋ) (一)、立,设置,成立:建立(a.开始成立;b.开始产生,开始形成)。建树 详情>
【税的意思】:税 shuì(ㄕㄨㄟˋ) (一)、国家向企业或集体、个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税收。税额。税款。税率。税 详情>
• 暂不征收城建税。
• 因此也成个人城建税。
• 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 落实国家资源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改革政策。
• 个人城建税则是指面向市民个人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 应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完善城建税的减免制度。
•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在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
• 目前特别目的税主要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