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1款(五)项规定,国际习惯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学者们一般将该项规定的国际习惯论释为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这说明国际习惯形成须具备两个因素:(1)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2)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即不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的实践或通例不是国际习惯。而一般法律原则是与国际习惯相并行的国际法的主 要渊源之一,是指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国的意思】:国(國) guó(ㄍㄨㄛˊ) (一)、有土地、人民、主权的政体(古代指诸侯所受封的地域):国家。国土 详情>
【际的意思】:际(際) jì(ㄐ一ˋ) (一)、交界或靠边的地方:无边无际。天际。春夏之际。(二)、彼此之间:校际 详情>
【习的意思】:习(習) xí(ㄒ一ˊ) (一)、学过后再温熟反复地学,使熟练:练习。学习。实习。(二)、学:习文。 详情>
【惯的意思】:惯(慣) guàn(ㄍㄨㄢˋ) (一)、习以为常的,积久成性的:习惯。惯常。惯于。惯例。惯匪。惯犯。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