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渎职罪 [ shí pǐn ān quán dú zhí zuì ]
食品安全渎职罪 - 简介 食品安全渎职罪是指相关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萌发阶段,没有在有毒食品流入市场之前发现问题…
自给族 [ zì jǐ zú ]
自给族 -概述 在一些美食论坛和群中发现,一种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正在一些家庭悄然流行。 家住徐东的张小姐开始用自己买…
黄瓜门 [ huáng guā mén ]
黄瓜门是指网络热传的浙江慈溪市行知职高女生自慰事件。2009年5月浙江宁波慈溪市行知职高艺术部一女生,在寝室用黄瓜进…
区长掐死情妇 [ qū zhǎng qiā sǐ qíng fù ]
自古英雄难过美人关,日前宣州区区长掐死情妇一案中现年45岁的章宏斌被判处死缓。在区长掐死情妇新闻中,一直仕途顺利的区…
【词语拼音】shí pǐn ān quán dú zhí zuì
【词语解释】 食品安全渎职罪 - 简介 食品安全渎职罪是指相关职能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萌发阶段,没有在有毒食品流入市场之前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所触犯的法律行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是千百年来,老百姓用生命与健康代价换来的警世之语。可近些年,国内先后出现的苏丹红、三聚氰胺、植物奶油、树胶蜂胶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故,让百姓的生命与健康权利受到严重侵害,造成了一次次食品信任危机,这其中,职能部门监管的失职甚至渎职“功不可没”。 面对日益多样与复杂的食品,消费者不可能都有专家一样的学识和专业检测设备,除了充当小白鼠,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来检验食品安全外,别无他法。相关职能部门要让老百姓不再付出代价,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事故萌发阶段,在有毒食品流入市场之前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就成了食品安全保障的最重要屏障。 然而,相关职能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在遇到问题时,经常明知故犯,或因为利益冲突等原因而甘当“睁眼瞎”。要遏制这种现象发生,就必须以法律加以约束。 食品安全渎职罪 - 定罪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条款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强调:“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有关负责人也进一步解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渎职行为原来也可以适用于刑法中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这次将其单列一条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刑法修改中加强对民生保护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