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门 [ bō lí mén ]
玻璃门 - 名词由来 申请难,在条例实施后第一个工作日就有显现。湖南省汝城县5位市民,向县政府提出“原县自来水公司改…
安全玻璃 [ ān quán bō li ]
受到强烈震动或撞击而不易破碎或破碎时碎片不易飞散伤人的玻璃。包括钢化玻璃、用合成树脂黏合的夹层玻璃和夹丝玻璃等。用于…
蒙砂膏 [ méng shā gāo ]
拼音: méng shā gāo 解释:结合丝网印刷和玻璃化学蒙蚀原理制备的丝印蒙砂膏具有传统蚀刻蒙砂…
毛玻璃 [ máo bō lí ]
用金刚砂等磨过或用氢氟酸浸蚀过而表面粗糙的玻璃。半透明,多用在建筑物的门窗上。也叫磨砂玻璃。
钙玻璃 [ gài bō li ]
含钙量多的一种玻璃,这种玻璃大量用作商品(如瓶、平底杯和窗玻璃)
黄光膜 [ huáng guāng mó ]
玻璃膜的一种,贴在玻璃的表面、能使玻璃有一定的防虫、防爆效果。
水晶玻璃 [ shuǐ jīng bō li ]
(一)、∶具有高折射率的一种透明玻璃尤指含铅透明玻璃(二)、∶优质而常常有装饰性琢磨的玻璃一套精美的水晶玻璃餐具
钢化玻璃 [ gāng huà bō li ]
具有很高机械强度的玻璃,它有耐冲击性和弹性,热稳定性比普通玻璃大几倍,是用普通玻璃经过热处理制成的这个耐高温杯是钢化…
玻璃画 [ bō li huà ]
一种西洋画。画法有四:一、用彩色玻璃集嵌成画。二、在高温状态下将釉药或与玻璃相容的玻璃粉、玻璃膏涂饰在玻璃版上。三、…
彩色玻璃 [ cǎi sè bō li ]
有颜色的玻璃。传统的制造方法是藉由玻璃砂加热与原料融化成单色彩或多色彩的玻璃。现今也有在透明玻璃上直接附着化学原料,…
燃烧瓶 [ rán shāo píng ]
装有液体燃烧剂的玻璃瓶,投掷后玻璃瓶破碎而燃烧。
玻瓈 [ bō lí ]
见“ 玻璃 ”。
乳化膏 [ rǔ huà gāo ]
拼音: rǔ huà gāo 解释:乳化膏,又称蒙砂膏,丝印油墨 结合丝网印刷和玻璃化学蒙蚀原理制备的…
夹丝玻璃 [ jiā sī bō li ]
安全玻璃的一种。把金属网铸在玻璃中间,使玻璃破碎时不致散落,多用在建筑物的天窗上。英文翻译1.wire glass;…
建筑贴膜 [ jiàn zhù tiē mó ]
贴在建筑物玻璃表面的贴膜,能使玻璃有一定的特殊效果。
减速玻璃 [ jiǎn sù bō lí ]
减速玻璃并非一种特殊玻璃,而是根据它的作用来命名的,一般指汽车的挡风玻璃,应该叫“车用安全玻璃”,这是一种夹层玻璃,…
玻瓈春 [ bō lí chūn ]
见“玻璃春”。
玻瓈江 [ bō lí jiāng ]
见“玻璃江”。
磨砂玻璃 [ mó shā bō li ]
毛玻璃。
结晶玻璃 [ jié jīng bō li ]
一种以矽酸钾或矽酸铅钠制成厚重而光亮的玻璃。如透镜、棱镜等。也称为「火石波璃」、「铅玻璃」。
揦子 [ lá zi ]
〈方〉玻璃瓶。
铅玻璃 [ qiān bō li ]
氧化铅含量高的玻璃,这种玻璃具有高的折射率和高的色散值。
夹层玻璃 [ jiā céng bō li ]
安全玻璃的一种。是在两片玻璃之间加上聚乙烯等塑料粘合而成的。这种玻璃破碎时,碎片不会分散,多用在汽车等交通工具上。
波黎 [ bō lí ]
即玻璃。 清 沉大成 《学福斋杂著·西洋测时仪记》:“盖施波黎,以覆大仪。”参见“ 玻璃 ”。
玻璃丝 [ bō li sī ]
用玻璃、塑料或其他人工合成的物质制成的细丝,可用来制玻璃布、装饰品等。
【词语拼音】bō lí mén
【词语解释】 玻璃门 - 名词由来 申请难,在条例实施后第一个工作日就有显现。湖南省汝城县5位市民,向县政府提出“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的申请,遭到了当场拒绝:“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他们的景况一样,追问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去向的北京大学三位教授,也被有关部门一句轻飘飘的“信息不存在”挡在知情权的门外。有学者更是公开表示:“这些公民的举动让人赞赏,但目前更像行为艺术,有象征意义,但难有实质效果。” 因此,有人形象地总结,申请信息公开有道“玻璃门”。 玻璃门 - 由来原因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比如起诉。也曾有不少人对此途径寄予了厚望,认为可以通过诉讼“倒逼”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然而现实是,法院因信息不公开而立案的并不多,原告胜讼的更是寥寥无几。由此可见,决定信息公开或者不公开,无论对于法院抑或行政部门而言,都是一个困扰的问题,烫手的山芋能不碰还是别碰为好。一边是公民对实现司法正义最后屏障的期待,一边是司法部门忌吃“第一只螃蟹”的谨小慎微。政府信息不公开的司法救济困局仍待破解。 “难”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惯性思维使然,也有现实法律操作困难的影响。条例从颁布到实施,预留了一年的准备期。一年的时间不长也不短,各级部门也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是,当信息之门忽然敞开,相关部门还是显得措手不及,不敢随便接招,拖延时间、不理不睬,或以“不存在”、“保密”为由推脱。9月2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3个信息公开配套文件,明确指出“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九类行为,均属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追究责任。问责的对象与力度自然不言而喻,对于打破潜伏已久的惯性思维是一剂猛药。 但是,理顺法律上的逻辑关系、出台更细致的配套细则,无疑更为重要。目前,政府已经明确表示出信息公开的态度和决心,但条例规定概念化和原则化的问题依然无法回避。到底什么可以公开,什么不能公开,什么又必须公开,没有一个可以具体量化的标准,对会议纪要、部门预算、研究报告等无文号信息是否公开把握不准,所以才会出现各式各样、似是而非的推脱理由,而这种不确定最终衍生为不公开的天然保护伞。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与公开的信息之间,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拉扯不断的关系,这些都需要更具体细化、可操作的标准出台。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与司法困境